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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王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男,汉族,工人,现住河北省抚宁县。
委托代理人张志臣,xxxx年xx月xx日出生,男,汉族,干部,现住河北省抚宁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刘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女,汉族,无业,现住吉林省靖宇县。
委托代理人王君娜,河北王君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某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抚宁县人民法院(2012)抚民一初字第17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2005年8月29日刘某与王某签订的离婚协议,关于财产的分割,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本院予以确认。王某主张:协议签订后,双方口头又约定,归刘某的抚宁县房屋,归双方之子王甲所有,王某的主张仅有其子王甲证言,却无其他证据佐证主张的事实,本院不予支持。王某主张刘某在婚姻存续期间私自用自己的名义购买哈尔滨宏丰投资有限公司15334份股票,价值为4.6万元,诉讼中王某仅提供哈尔滨宏丰投资有限公司承诺书、还款协议书、股权转让凭证(复印件)、持股证明(复印件),但未提供证据佐证刘某婚内却实已购买了哈尔滨宏丰投资有限公司价值为4.6万元股票,王某的上述请求,缺乏相关证据印证主张的事实,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 刘秋丽
审判员 刘双全
代审判员 刘信奇

书记员: 刘东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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