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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绍勇,四川东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

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李晓华

书记员: 林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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