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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刘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无业。
被告刘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刘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0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本院减半收取50元。因原告已预交100元,故本院退付原告50元。

代理审判员 何晓丽

书记员: 千鹏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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