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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无业。被告刘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刘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0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本院减半收取50元。因原告已预交100元,故本院退付原告50元。
代理审判员 何晓丽
书记员: 千鹏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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