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曲婷婷,河北正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新华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
负责人刘志杰。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新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刘启飞
书记员:白利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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