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无业。
委托代理人刘体河,河北智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
负责人武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邢少文,河北天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安建芳,河北天枢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保险合同责任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00元,减半收取270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
审 判 长 钳玉甫 审 判 员 高玉成 代理审判员 周翰林
书记员:刘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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