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王某、顾某等与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女,汉族,农民,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唐山市丰南区,。
原告:顾某,男,汉族,农民,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唐山市丰南区,。
法定代理人:王某(系原告顾某的母亲),女,汉族,农民,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唐山市丰南区,。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花,河北朋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加亮(原名李佳亮),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农民,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

原告王某、顾某与被告张加亮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花,被告张加亮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继承被继承人李继翠位于大齐各庄镇××房产三间(价值20000元)。事实和理由:被继承人李继翠于2007年5月12日去世,原告王某是李继翠的再婚配偶,原告顾某是李继翠与王某的婚生子,被告张加亮是李继翠与前妻的婚生子,以上三人是李继翠的合法继承人。李继翠生前在大齐各庄镇××房产三间,该房产是李继翠与前妻离婚时分割给李继翠个人所有的房产,李继翠去世后原告王某、顾某母子二人一直在此居住。上述房产因年久失修二原告无法继续居住,2010年原告王某在老房的北侧新建平正房三间、厢房二间、车库一间。现该房产正在确权中,上述房产的建设用地使用证仍然登记在李继翠的名下,原被告就上述房产分割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起诉讼。
经审理查明,2001年4月12日,本院作出(2001)丰民初字第978号民事调解书,准予李继翠与前妻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平正房三间归李继翠所有,婚生子李佳亮(即被告张加亮)随母亲生活。××××年××月××日,李继翠与原告王某登记结婚,婚生子原告顾某于xxxx年xx月xx日出生。2007年5月12日,李继翠死亡,李继翠父母先于李继翠死亡。另查明,1992年7月,原丰南县土地管理局颁发丰南集建(大齐宅)字第001385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确定李继翠作为土地使用者1982年建平正房三间。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王某与李继翠结婚证、顾某常住人口登记卡、(2001)丰民初字第978号民事调解书、大齐各庄镇李家坨村村民委员会证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及居民死亡殡葬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继承从李继翠死亡时开始。分割遗产时,原告顾某尚未出生,应当保留其份额。李继翠父母先于李继翠死亡,第一顺序继承人为原告王某、顾某与被告张佳亮三人,李继翠生前无遗嘱,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处理,三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应当均等。本案中,原告王某与被告张加亮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东面两间正房归二原告所有,西面一间正房归被告张加亮所有。该意见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二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位于唐山市丰南区大齐各庄镇李坨村李继翠名下的平正房三间,东面两间房屋归原告王某、顾某所有,西面一间房屋归被告张加亮所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顾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郝国庆

书记员:郑志猛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