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受害人王运毛之父),男,生于1958年11月12日,汉族,湖南省邵阳县人,住湖南省邵阳县。
原告:肖园田(受害人王运毛之母),男,生于1963年1月4日,汉族,湖南省邵阳县人,住住湖南省邵阳县。
原告:王曦瑶(受害人王运毛之女),女,生于2013年4月21日,汉族,湖南省邵阳县人,住广东省广州市。公民身份好啊么xxxx。
法定代理人:王某(系原告王曦瑶祖父)。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猛,湖北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增加、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立案、调查取证、出庭诉讼,签收法律文书、参与调解、和解、代领标的款。
被告:宋治国,男,生于1969年2月19日,汉族,河南省淇县人,住河南省鹤壁市淇县。
被告:济南振涵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308国道桑梓店段****号货运班车**号楼***号。
法定代表人:高岩,该公司总经理。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进夫,湖北晋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代收法律文书等特别授权。
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山大南路**号*楼。
负责人:孙文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平,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代为开庭,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调解、和解,代为上诉,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王运奇(受害人王军之父),男,生于1959年4月5日,汉族,湖南省邵阳县人,住湖南省邵阳县。
被告:黄素云(受害人王军之母),女,生于1969年2月19日,汉族,湖南省邵阳县人,住湖南省邵阳县。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晋城,黄梅县黄梅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代为出庭诉讼,代为签收法律文书,代为参与调解、和解,代领诉讼标的款。
原告王某、肖园田、王曦瑶诉被告宋治国、济南振涵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振涵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渤海财险济南公司”)、王运奇、黄素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肖园田、王曦瑶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猛、被告宋治国、济南振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进夫、被告渤海财险济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平,王运奇、黄素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晋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肖园田、王曦瑶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宋治国、王运奇、黄素云、济南振涵物流有限公司赔偿三原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抚慰金等合计835935.38元;2、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三原告损失合计835935.38元;3、依法判令由五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王运毛与王军系堂兄弟,两人在广州从事货车运输多年。2017年6月7日12时许,王军驾驶湘E×××××重型仓栅式货车行驶至福银高速公路福银向716公里处时,车辆在慢速车道内撞上前方同车道由被告宋治国驾驶的鲁A×××××(鲁A×××××)车尾部,造成湘E×××××号车驾驶人王军及乘坐人王运毛死亡,湘E×××××号车所载货物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2017年7月5日经交警部门认定,王军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宋治国负次要责任,王运毛无责任。鲁A×××××鲁A×××××车在事故发生前向渤海财险济南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鲁A×××××车投保了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该车所有人济南振涵物流有限公司,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原告认为各被告应对二原告的各项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恳请判如所请。
被告宋治国辩称,1、被告宋治国是被告济南振涵物流有限公司聘请的工作人员,聘请其为公司开车,事故责任应该由被告济南振涵公司承担。2、被告宋治国驾驶的车辆在被告渤海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应当由被告保险公司直接向原告赔偿。3、原告的诉讼请求过高,计算标准过高,请求依法核实,并按照相关标准计算。
被告济南振涵公司辩称,1、事故发生后,我公司已经向原告方垫付了26000元,请求法院在判决时,由被告保险公司直接返还给我公司。2、被告宋治国是我公司的聘请司机,宋治国的责任由我公司承担。3、原告的诉讼请求过高,计算标准过高,请求依法核实,并按照相关标准计算。4、事故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处依法投保,应当由保险公司直接向原告进行赔偿,同时事故车辆购买了不计免赔险。5、本案事故的发生,我公司的车辆的责任较小,在划分比例时,建议按照2:8的比例,即我公司承担20%的责任。
被告渤海财险济南公司辩称,1、在本案事故中,被告宋治国系被追尾,请求法院依法认定事故责任比例为2:8。2、肇事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但依据保险合同约定,本案事故中,被告宋治国驾驶的车辆存在违反安全装置的规定,依据第三者保险第27条第二项的规定,对于原告诉求超出交强险的部分,我公司享有10%的免赔率。依据保险合同约定,我公司不承担诉讼费。3、原告方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死者王运毛在城镇连续工作和居住满一年以上,达不到按照城镇标准计算的依据。我司承保的车辆在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精神抚慰金不予承担,且数额过高。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有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受害人王运毛的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依据原告方申请,本院调查了广州市协民家禽市场部主任徐灼雄、王运毛生前租房的房东徐住举,上述证据能证实王运毛自2015年2月至2017年6月在广州市协民家禽市场工作,并在广州市黄埔区笔岗育贤街二巷1号居住的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精神,王运毛虽为农村户口,但事故发生前经常居住地在城镇,故王运毛的死亡赔偿金应按广东省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结合双方当事人陈述,本院查明如下事实:2017年6月7日12时许,王军驾驶湘E×××××号重型仓栅式货车行驶至福银高速银福向716KM处时,车辆载慢速车道撞上前方同车道由被告宋治国驾驶的鲁A×××××(鲁A×××××)重型半挂牵引车(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尾部,造成王军及湘E×××××号车乘坐人王运毛死亡。湘E×××××号车所载货物及两车受损。2017年7月5日交警部门根据事故证据对事故原因分析为:王军驾车时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车距,造成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及过错的严重程度较大;宋治国驾车遇车辆发生故障后在高速公路慢速车道低速行驶,影响了高速公路的正常行车秩序,缩小了后方来车的避让空间,且其驾驶的车辆所载的集装箱长度违反装载要求,造成车辆后防护装置未起到防撞作用,客观上加重了事故的损害后果,其行为对事故发生所骑的作用及过错严重程度较小。认定:王军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宋治国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王运毛无责任。被告王运奇、黄素云为湘E×××××号车驾驶人王军父母,王军生前未婚,未有子女。
鲁A×××××(鲁A×××××)号车所有人为被告济南振涵公司,被告宋治国为该公司雇请的司机,鲁A×××××车在被告渤海财险济南公司投保有交强险、100万元第三者责任险;鲁A×××××车在被告渤海财险济南公司投保有50万元第三者责任险,均购买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事故发生后,被告济南振涵公司已给付王军亲属26000元。
王运毛生前自2015年2月至事故发生时,一直在广州市协民家禽市场从事家禽运输职业。王运毛与何丽霞2013年2月27日结婚,婚后于xxxx年xx月xx日出生育一女儿王曦瑶,2014年9月22日,王运毛与何丽霞协议离婚,约定王曦瑶由王运毛抚养。
本院认为:2016年6月7日,当事人王军驾驶湘E×××××号车与被告宋治国驾驶的鲁A×××××(鲁A×××××)车发生碰撞,致湘E×××××号车驾驶人王军、乘坐人王运毛死亡,本次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王军承担主要责任,被告宋治国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乘坐人王运毛无责任,各方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均无异议,交警部门的认定程序合法,故本院对该交通事故责任书效力予以确认,可作为民事责任划分依据。
因该起事件造成驾驶人王军、乘坐人王运毛两人死亡,三原告作为王运毛的继承人,属赔偿权利人,故三原告的损失应先由被告渤海财险济南公司在鲁A×××××车交强险分项限额按各受害人损失比例赔偿,不足部分由事故责任人按交通事故责任比例分别承担。被告渤海财险济南公司辩称被告宋治国驾驶的车辆存在违反安全装置,从而认为该公司享有10%的免赔率,但根据保险条款约定,被保险人“违反安全装载规定而增加”,保险公司责任才可以免除,但渤海财险济南公司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事故车辆存在违反安全装置的事实,故被告渤海财险济南公司的此项辩解不予采信。三原告要求王运奇、黄素云承担王军名下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依据我国继承法相关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清偿债务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本案中三原告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王运奇、黄素云已继承了王军的遗产,故三原告此项诉请不予支持。被告宋治国系职务行为,本案中应由其雇主即被告济南振涵公司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被告济南振涵公司应承担部分由渤海财险济南公司在鲁A×××××及鲁A×××××车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三原告在获得保险赔偿返还给被告济南振涵公司诉前垫付的26000元。
结合三原告提交的有效证据及相关法律规定,三原告因此事故遭受损失核定为:丧葬费41433元(82866元年÷2)、死亡赔偿金753686元(37684.30元年×20年)、奔丧人员交通费2000元(酌定)、奔丧人员住宿费1000元,精神抚慰金30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00293.10元(28613.3元年×14年÷2)合计1028412.10元。
因本起事故造成王军、乘坐人王运毛两人死亡,王军的亲属已另行起诉,故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应在各受害人之间按损失比例分配。本次交通事故伤残项总损失为1856531.10元王运奇、黄素云案828119元+王某、肖园田、王曦瑶案1028412.10元),交强险此项可赔偿额110000元,王某、肖园田、王曦瑶可得赔偿比例为55.39%,计款60929元。
即由渤海财险济南公司在鲁A×××××(鲁A×××××)车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王某、肖园田、王曦瑶的损失60929元、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290244.93元[(1028412.10元-60929元)×30%]。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2017年度),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在鲁A×××××(鲁A×××××)车交强险、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赔偿王某、肖园田、王曦瑶351173.93元,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
二、原告王某、肖园田、王曦瑶在获得保险赔偿之日返还被告济南振涵物流有限公司诉前垫付款26000元。
三、驳回原告王某、肖园田、王曦瑶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567元,由原告王某、肖园田、王曦瑶承担1970元,被告宋治国承担459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汪贺江
审判员 宛燕
审判员 黎利华
书记员: 汪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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