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隆尧县。
原告:祝某,住隆尧县,
法定代理人:王某,系祝某母亲。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素坤,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祝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隆尧县。
被告:王素敏,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隆尧县。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忠贤,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祝某与被告祝某某、王素敏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素坤、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王忠贤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某、祝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二被告给付王某赔偿款83010元,给付祝某赔偿款136659元。事实与理由:原告王某丈夫,原告祝某的父亲,二被告的儿子祝鹏飞,2014年9月24日在交通事故中死亡。邢台人保公司在交强险、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付丧葬费21260元、死亡赔偿金182040元、被抚养人祝子某抚养费52139元、医疗费528.66元。雇主赔偿了死亡赔偿金15万元。上述款项均有二被告收取。死亡赔偿金属于死者近亲属共有,要求依法分割。要求二被告返还祝某抚养费52139元。
祝某某、王素敏承认二被告所诉事实,但辩称,王某与二被告达成协议,王某再婚前祝某由二被告抚养,故王某作为祝某的法定代理人不适格。祝鹏飞意外死亡后,王某从保险公司领取意外伤害保险金15万元。在未指定受益人的情况下,应按遗产分割,二被告享有7.5万元。由第一顺序近亲属共有。祝鹏飞丧事所收礼钱13000元,二被告有权分割。祝鹏飞挂车退股43000元、购买的福特轿车价值10万元、二被告为该车投保花费3842元,王某、祝鹏飞向二被告借款6万元,上述财产均含有祝鹏飞遗产,二被告依法有权继承。
根据当事人陈述,本院对原告诉称的事实、二被告辩称的15万元意外伤害保险金的事实予以认定。原、被告双方都主张祝鹏飞丧事收礼钱13000元由对方收取,但都无证据证实。二被告系夫妻,是王某公、婆,二被告与二原告四人是祝鹏飞的父、母、妻、儿,均属继承法规定的第一顺序的近亲属;原、被告就祝某抚养虽有争议,但目前祝某仍随其母亲生活。
二被告辩称的其他事实,涉及到夫妻财产的分割与继承,不属于本案事实。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八条规定,死亡赔偿金由死者近亲属享有权利,其权利份额,本院通常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遗产分割方法予以确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按照遗产继承进行分割。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祝某某、王素敏共同给付原告祝某143159元。原告王某给付原告祝某29490元。
二、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8元,由二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成振华
书记员:刘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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