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现住邢台市桥西区。
原告:李某,现住邢台市巨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强,河北佳信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某,现住邢台市巨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强,河北佳信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现住邢台市桥西区。
法定代理人:王某,现住邢台市桥西区,系原告李某母亲。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强,河北佳信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现住邢台市桥西区,
法定代理人:王某,现住邢台市桥西区,系原告李某母亲。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强,河北佳信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邢州南路263号,机构代码80576897-3。
负责人魏魁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芳,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直属第三营业部,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385号南达大楼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666797984K。
负责人:柳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均,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贺贺,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邢台丰恺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邢台县郭守敬大道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被告:霍某,现住邢台市邢台县,
被告郭某,现住邢台市桥西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李某、陈某、李某、李某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直属第三营业部、邢台丰恺货物运输有限公司、霍某、郭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李某、陈某、李某、李某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邢台丰恺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李某、陈某、李某、李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李某、陈某某、李某、李某撤回对邢台丰恺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李书江
书记员:王宝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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