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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李某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现住邢台市桥西区。
原告:李某,现住邢台市巨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强,河北佳信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某,现住邢台市巨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强,河北佳信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现住邢台市桥西区。
法定代理人:王某,现住邢台市桥西区,系原告李某母亲。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强,河北佳信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现住邢台市桥西区,
法定代理人:王某,现住邢台市桥西区,系原告李某母亲。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强,河北佳信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邢州南路263号,机构代码80576897-3。
负责人魏魁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芳,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直属第三营业部,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385号南达大楼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666797984K。
负责人:柳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均,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贺贺,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邢台丰恺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邢台县郭守敬大道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被告:霍某,现住邢台市邢台县,
被告郭某,现住邢台市桥西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李某、陈某、李某、李某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直属第三营业部、邢台丰恺货物运输有限公司、霍某、郭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李某、陈某、李某、李某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邢台丰恺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李某、陈某、李某、李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李某、陈某某、李某、李某撤回对邢台丰恺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李书江

书记员:王宝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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