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居民。
原告朱某(王某母亲),居民。
上列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周本平,竹山县文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代收法律文书等。
原告冷某(曾用名王某甲),居民。
被告陈某,居民。
委托代理人樊随庸,湖北弘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王某、朱某、冷某与被告陈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某于2014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朱某撤回起诉。
审判长 吕光平
审判员 肖林
审判员 刘东辉
书记员: 李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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