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男,1966年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被告:康某,女,1968年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鹤岗市零公里附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书龙,系黑龙江梁书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与被告康某扶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4日立案。原告王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王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玥丹
书记员:刘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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