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吴桥县。委托代理人:王恩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吴桥县。系申请人王某之父。委托代理人:李毅,河北艺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孙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东光县。原告王某与被告孙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申请人王某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孙某名下位于廊坊市安次区紫郡小区第17幢1单元18层1803室房屋予以查封。申请人王某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保单号ASHJVR8Z0117Q000002D)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孙某名下位于廊坊市安次区紫郡小区第17幢1单元18层1803室房屋,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审判员 王海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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