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县。
原告:姜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址同上。
法定代理人:王某(姜某某母亲),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县。
被告:承德县下板城镇大杖子村七组,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县下板城镇大杖子村。
负责人:姜广彬,职务: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贺雷,河北胡国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姜某某与被告承德县下板城镇大杖子村七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0日立案。原告王某、姜某某于2018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姜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00.00元,由原告王某、姜某某负担。
审判员 孟庆园
书记员: 杜东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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