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彬,河北汪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告: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王某某与赵某某、赵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吕书香
书记员:崔娅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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