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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灵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彬,河北汪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男,约55岁,汉族,现住灵寿县。
王某某与李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秘凤竹
书记员:翟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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