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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靳某、郭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住武汉市蔡甸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呈君,湖北佳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靳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左先思,湖北敏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某(系靳某之妻),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左先思,湖北敏讷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武汉万福居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听涛观海1-502。法定代表人:肖遥,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靳某、郭某及第三人武汉万福居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靳某于2018年3月20日向本庭提交了民事反诉状,因被告没有缴纳反诉费,被告靳某于2018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的申请,合议庭审查后,认为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庭依法予以准许。本院于2018年4月11日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王某某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且被告已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为由,于2018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433元,减半收取3216.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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