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梅平(湖北昭信律师事务所)
彭长利(湖北昭信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金某某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梅平、彭长利,湖北昭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张某某。
被告金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7月21日通知原告在收到缴款通知书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原告在指定期限内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也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兰晋
书记员:桑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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