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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先与唐山市开平区洼里镇胶泥庄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先
田松林(河北开原律师事务所)
唐山市开平区洼里镇胶泥庄村村委会
冬伟(河北唐山开平法律服务所)

原告王某先,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农民,住唐山市。
委托代理人田松林,河北开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市开平区洼里镇胶泥庄村村委会,住所地唐山市开平区。
代表人史瑞新,职务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冬伟,唐山市开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王某先与被告唐山市开平区洼里镇胶泥庄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28日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高玉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先的委托代理人田松林,被告唐山市开平区洼里镇胶泥村民委员会的代表人史瑞新及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冬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原、被告签订的《农业承包合同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明确表明土地用途为招商引资建厂,但被告未依照法律、法规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未经行政机关批准,并因此受到行政处罚,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协议无效。在此前提下原告诉请与被告解除租赁关系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先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王某先担负。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原、被告签订的《农业承包合同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明确表明土地用途为招商引资建厂,但被告未依照法律、法规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未经行政机关批准,并因此受到行政处罚,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协议无效。在此前提下原告诉请与被告解除租赁关系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先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王某先担负。

审判长:高玉琢

书记员:刘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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