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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闫某、张家口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
张旭凤(河北天权律师事务所)
闫某
徐世龙(北京和思律师事务所)
张家口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桥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旭凤,河北天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闫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经济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世龙,北京市和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口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明,该公司经理。
原告王某与被告闫某、张家口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
原告王某因与被告闫某达成和解协议,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0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0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长:王军

书记员:郭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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