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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孙某某、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干部,现住哈尔滨市呼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岩,黑龙江格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哈尔滨市呼兰区。
被告: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科学院南路2号院3号楼11层1101。
法定代表人:张朝阳,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璇,女,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法务。

原告王某与被告孙某某、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搜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裴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某某、搜狐公司经本院依法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孙某某停止在网站上继续发布侵害王某名誉权的视频资料;2.判令搜狐公司删除其在搜狐视频上发布的侵害王某名誉的四次视频资料,以停止侵害;3.判令孙某某、搜狐公司在搜狐网站上公开向王某赔礼道歉,以消除影响、恢复王某名誉;4.判令孙某某、搜狐公司赔偿王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二十万元。诉讼过程中,王某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孙某某停止在网站上继续发布侵害王某名誉权的视频资料;2.判令孙某某、搜狐公司在搜狐网站上公开向王某赔礼道歉,以消除影响、恢复名誉;3.判令孙某某、搜狐公司赔偿王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二十万元。事实与理由:王某系哈尔滨市呼兰区腰堡街道兰河村党支部书记,担任村委会和党支部领导20多年,为村集体经济发展,家乡建设做出巨大贡献,多年多次受到各级领导表扬,多次受到党委的嘉奖,在社会公众里享有相当良好声誉。孙某某自2017年9月8日开始在搜狐视频上连续六次发布侵害王某名誉权的视频,该视频的内容均系无中生有、造谣中伤,要么是没有事实依据、肆无忌惮的恶意诽谤,要么是恶毒的公然侮辱,使王某名誉受到严重损害,给王某身心造成了极大的伤害,致使王某住院治疗。孙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对王某名誉权之侵害,其主观恶意、过错明显,通过搜狐网络传播侮辱、诽谤信息,孙某某和搜狐公司构成共同侵权,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搜狐公司提交答辩状辩称,第一、涉案视频为网络用户孙某某上传,搜狐公司为网络服务的提供者,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并非视频的制作者和上传者,搜狐公司对视频内容也不具有事先审查的义务。1.不论是涉案视频的检索页面还是播放页面都明确标注有上传用户的昵称、上传时间等具体信息,涉案视频为用户孙某某上传,搜狐公司收到起诉材料时用户后台注册名称为“孙某某44444”,搜狐公司准备证据材料时该用户注册名称改为“HL呼兰”,二者为同一人,搜狐公司提交的证据中有该用户的注册时间及绑定手机号,为实名注册用户,本案所涉及视频为孙某某上传,搜狐公司不具有事先审查的义务。2.王某找到涉案视频是通过浏览器检索的途径,说明搜狐公司并未进行任何推荐、编辑、指定行为,搜狐公司对涉案视频可能存在的侵权行为不明知或应知,搜狐公司无过错。第二、搜狐公司已经尽到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尽的合理的注意义务,不应承担包括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金在内的一切侵权责任。1.在网站首页位置的“帮助中心”以及在用户上传视频时均主动提示及明确要求网络用户上传视频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主动提示用户不得上传非原创或者侵犯第三人合法权益的视频。同时在网站首页也公示了搜狐公司投诉联系方式以及侵权投诉的处理流程,以上均表明搜狐公司已经采取了合理措施预防侵权行为的发生并能及时接收到侵权通知做出合理反映。2.王某起诉前并未向搜狐公司发送侵权通知,搜狐公司在收到本案起诉材料后立即删除了涉案视频,也说明搜狐公司已经履行了“通知+删除”的义务,应适用避风港免责。
当事人为了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成立,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王某提供的证据一、2017年9月10日孙某某在搜狐视频上发布的诽谤王某的视频资料截图及视频光盘。证明该视频截图点击量为16589人次,视频内容孙某某是编造虚构事实诽谤王某,对王某名誉造成极大损害;证据二、2017年9月16日孙某某在搜狐视频上发布的诽谤王某的视频资料截图及视频光盘。证明该视频截图点击量为6628人次,视频内容孙某某是编造虚构事实诽谤王某,对王某名誉造成极大损害;证据三、2017年9月21日孙某某在搜狐视频上发布的诽谤王某的视频资料截图及视频光盘。证明该视频截图点击量为6254人次,视频内容被告是编造虚构事实诽谤王某,对王某名誉造成极大损害;证据四、2017年10月9日孙某某在搜狐视频上发布的诽谤王某的视频资料截图及视频光盘。证明该视频截图点击量为6254人次,视频内容是孙某某编造虚构事实诽谤王某,对王某名誉造成极大损害;证据五、2018年5月22日孙某某在优酷视频上发布的诽谤王某的视频光盘。证明孙某某在知道王某对其提起民事诉讼后,陆续又推出四期视频,大肆诽谤王某,这是第八次视频,仍编造大量虚构事实诽谤王某,对王某名誉造成极大损害;证据六、2018年5月23日孙某某及其妻子与兰河村村民于英的微信聊天截图,证明内容为孙某某在第八集视频中,称村民陈志远遭到王某的殴打,陈志远的儿媳于英质问孙某某不要有的也说,没有的也说。再次证明孙某某编造虚假的内容,损害王某名誉;证据七、住院病例两份和诊断书一份,证明王某在孙某某推出损害其名誉权的视频后,精神受到极大打击,住院四次。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采信。搜狐公司提交的证据一、上传用户信息一份,证明涉案视频为用户上传,搜狐公司作为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平台不存在侵权行为,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采信。
通过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认定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孙某某分别于2017年9月8日、2017年9月16日、2017年9月21日、2017年10月9日在搜狐视频上发布视频,视频内容为王某侵占土地、殴打村民、违法卖地、违法办理低保、收受贿赂。王某诉至法院认为上述视频内容均系诽谤、侮辱,没有事实依据,使王某的名誉受到严重损害,侵害了王某的名誉权。王某诉讼请求为:1.判令孙某某停止在网站上继续发布侵害王某名誉权的视频资料;2.判令孙某某、搜狐公司在搜狐网站上公开向王某赔礼道歉,以消除影响、恢复名誉;3.判令孙某某、搜狐公司赔偿王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二十万元。搜狐公司在收到本案起诉材料后即删除了涉案视频。
另查明,2017年11月24日,中共哈尔滨市呼兰区腰堡街道工作委员会腰哈呼街发【2017】21号,作出了关于给予王某留党察看处分的决定,主要违纪事实是2010年,王某任兰河村兰河屯党支部书记期间,违规为其家庭成员办理城镇和农村低保,违反了相关规定,其行为已构成违纪。依照相关规定,给予王某留党察看处分的决定。

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规定“是否构成侵犯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王某认为孙某某在互联网上发布视频,视频内容没有事实依据,系无中生有、造谣中伤,孙某某的行为构成侵犯名誉权,依据中共哈尔滨市呼兰区腰堡街道工作委员会腰哈呼街发【2017】21号决定,王某有违纪行为。《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断开与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王某起诉前并未向搜狐公司发送侵权通知,搜狐公司在收到本案起诉材料后立即删除了涉案视频,说明搜狐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已经履行了相应义务,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搜狐公司的抗辩成立,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所述,对于王某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300.00元,公告费560.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朱晓丽
人民陪审员 卫沙沙
人民陪审员 郭巍娜

书记员: 张鸿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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