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松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住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徐华新,天津会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住河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松林与被告王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松林于2017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松林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松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00元,由原告王松林负担。
审判员 杨利华
书记员:杨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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