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清,湖北紫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崇阳县路口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崇阳县路口镇路口街。法定代表人:王志刚,该镇镇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和义,崇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崇阳县路口镇人民政府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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