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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诉刘爱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
高立(河北海立律师事务所)
刘爱民

原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高立,河北海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爱民。
原告王某与被告刘爱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成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高立,被告刘爱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辩称,被告同意原告诉讼请求,只是由于某种原因无法办理过户。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办理相关过户手续,并承担过户费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一款  、第一百零七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爱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王某办理相关过户手续,并承担过户费用。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办理相关过户手续,并承担过户费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一款  、第一百零七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爱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王某办理相关过户手续,并承担过户费用。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承担。

审判长:徐成

书记员:刘美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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