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赵一民(河北晟舜律师事务所)
智吉元
王文某
董某某
河北高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元氏分公司
杨战功
民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营业部
邓国亮
原告王某某,住赞皇县。
委托代理人赵一民,系河北省晟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智吉元,住赞皇县。
被告王文某,住赵县。
被告董某某,赵县南柏舍镇河西寨村。
被告河北高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元氏分公司
负责人:李孟吉
委托代理人杨战功,系公司职员。
被告民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营业部
负责人:杨志军,任公司经理。
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新市中路377号B座15层。
委托代理人邓国亮,系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文某、董某某、河北高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元氏分公司、民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二0一五年四月十三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128元,减半收取8564元,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128元,减半收取8564元,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长:王鹏勃
书记员:蔡雪娇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