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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史某、安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付学,磁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史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昱,河北滏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斌,河北滏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中山东路223号。
负责人:陈国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飞龙,该公司员工。

原告王某与被告史某、安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以下简称安某财险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王某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19061.22元、营养费3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50元、误工费34500元、护理费11500元、交通费500元、伤残赔偿金23838元、鉴定费2200元、二次手术费8000元、电动车损失金额580元、电动车评估费100元、精神损失费50000元,合计109329.22元;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20日,原告驾驶电动三轮车沿107国道行驶至磁县固城路口南中国石化加油站对面路段时,与前方同向停在道路西侧的被告史某驾驶的冀D×××××重型半挂牵引车追尾相撞,造成原告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磁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原告王某、被告史某负同等责任。被告史某驾驶的冀D×××××重型半挂牵引车在安某财险河北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安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某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车辆损失费、二次手术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72000元;
二、本案纠纷一次性调解终结,其他互不争执。
案件受理费2487元,减半收取计1244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永贵

书记员: 朱贝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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