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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王某某、王某某与被王某某、吴某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
王某某
王某某
季红(黑龙江红岸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吴某
徐桂霞(黑龙江东禹律师事务所)

原告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
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红岸街道富纺委(未到庭)
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业户,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红岸街道富纺.(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季红,黑龙江红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红岸街道中天委。
被告吴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红岸街道中天委。
委托代理人:徐桂霞,黑龙江东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王某某、王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吴某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王某某、王某某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王某某、王某某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王某某、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74.00元,减半收取2384.00元,由原告王某、王某某、王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王某某、王某某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王某某、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74.00元,减半收取2384.00元,由原告王某、王某某、王某某负担。

审判长:孙大伟

书记员:朱英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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