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锁
苑献然
瓮松
贾文定
连福瑞(河北满星律师事务所)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天津电力建设公司
魏涛(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
张浩
张某某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韩俊霞
张建峰
王某
原告王某锁,农民。
委托代理人苑献然。
被告瓮松,成人,农民。
被告贾文定,农民。
委托代理人连福瑞,河北满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天津电力建设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0321852-0。地址:天津市河东区七纬路3号。
代表人左忠。
委托代理人魏涛,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浩。
被告张某某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441488-0。地址:张某某市建设东街62号。
代表人孙江。
委托代理人韩俊霞。
委托代理人张建峰。
被告王某,成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锁诉被告瓮松、贾文定、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天津电力建设公司、张某某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王某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锁于2014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锁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王某锁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锁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王某锁负担。
审判长:彭世荣
审判员:郑亚玲
书记员:陈阳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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