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
被告:董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河北兴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董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90.00元,减半收取计245.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盖世杰
书记员:王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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