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团风县人,住湖北省团风县。
原告:邵某某(曾用名邵嘉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团风县人,住湖北省团风县。
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洪清,湖北文赤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军伟,湖北文赤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卢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黄州区人,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宏伟,湖北普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冈联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路口镇花园村28号。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徐东大街群星城K3-229楼。
负责人:张玉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琛皓,公司员工。
被告:周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团风县人,住湖北省团风县。
原告:邵凌翔,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团风县。
法定代理人:周某,系邵凌翔母亲。
原告:邵凌枫,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团风县。
法定代理人:周某,系邵凌枫母亲。
被告:邵世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团风县人,住湖北省团风县。
被告:钟红枝,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团风县人,住湖北省团风县。
上述五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志刚,湖北鄂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黄冈市赤壁大道68号。
负责人:胡炜。
原告王某某、邵某某与被告卢某、黄冈联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中心支公司、邵世文、钟红枝、周某、邵凌翔、邵凌枫、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邵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洪清、刘军伟、被告卢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宏伟、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中心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琛皓、被告邵世文、钟红枝、周某、邵凌翔、邵凌枫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志刚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冈联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原告撤回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另行裁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806600元;2、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责任;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赔偿数额为873827.5元。事实与理由:2016年8月21日,邵钟雷驾驶鄂J×××××号牌纳智捷小车,车上乘坐邵刚、顾燕菠、邵佳乐等人,从淋山河出发向团风县城方向行驶至S241省道5KM+130M处时,因超越同向前行的皖K×××××号牌重型仓栅式货车驶入对向车道,与对向快车道驶来的由被告卢某驾驶的鄂J×××××号牌重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造成邵钟雷、邵刚、邵佳乐当场死亡,顾燕菠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和两车受损的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邵钟雷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卢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邵刚、邵佳乐、顾燕菠无责。肇事车辆鄂J×××××号车辆系邵钟雷所有,并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和车上乘客座位责任险。肇事车辆鄂J×××××号车辆系被告黄冈联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并在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中心支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后,因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遂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卢某驾驶机动车与邵钟雷驾驶的机动车相撞,造成邵钟雷车辆乘坐人邵刚死亡,原告王某某、邵某某作为邵刚近亲属有权要求被告卢某、邵钟雷对邵刚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卢某驾驶车辆在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三方死亡最高赔付110000元,因精神抚慰金不属于第三者责任险赔付范围,本次事故造成四人死亡的精神抚慰金均由交强险赔付。超出交强险赔付的部分,被告卢某按责任比例30%承担赔偿责任,因卢某驾驶车辆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中心支公司投保了100万元不计免赔第三者责任险,被告卢某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中心支公司承担。邵钟雷承担70%责任,因邵钟雷无遗产且其继承人放弃继承,因此其继承人邵世文、钟红枝、周某、邵凌翔、邵凌枫不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主张的死亡赔偿金与另案中邵钟雷按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为:29386元/年×20年+10938元/年×(20年-2年)÷2人+10938×(18岁-16岁)÷2人=697100元。丧葬费为:51415元/年÷12月×6月=25707.5元。交通费本院酌定为3000元。原告主张精神抚慰金50000元过高,本院酌定为30000元。本次事故造成四人死亡,其近亲属精神抚慰金先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中心支公司交强险110000元平均分配进行赔付,因此,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27500元,由被告卢某赔付2500元。被告黄冈联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在本案中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主张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处理后事的交通费合计725807.5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原告217742.25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王某某、邵某某27500元。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王某某、邵某某217742.25元。
三、原告王某某、邵某某返还被告卢某垫付费用17500元。
四、驳回原告王某某、邵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如果被告方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33元,由被告卢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何 山 审判员 廖大能 审判员 舒小兰
书记员:罗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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