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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穆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双杰,博野县君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地址:保定市向阳北大街1170号。负责人:韩清,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檀红亮,河北佳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亮平,河北佳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穆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高阳县。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穆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4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8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72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 强

书记员:郭会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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