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曲周县人,住本村。委托代理人:常蒙蒙,河北妙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曲周县人,住本村。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闫钟祥,公司经理。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某于2018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合法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尊重,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杨鹏飞
书记员:郭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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