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河北省香河县人,住香河县。
委托代理人:张宏刚,河北宝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邸松山,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天津市武清区人,住武清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
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新华路139号。
负责人:张根群,总经理。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邸松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真实意思的表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志辉
书记员:崔雪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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