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女,生于1937年6月14日,汉族,文盲,农民,住鹤峰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钟华丽,女,生于1974年9月19日,系原告儿媳。
被告李某某,女,生于1963年1月15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鹤峰县。
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董佳杰,湖北立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经本院审理,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原告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及其与他人的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王某某已预交),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审判员 覃斌
书记员:王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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