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郭叔平,河北恒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邯郸市邯山区华某大药房,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陵园路61号。
法定代表人:王彦娥,该药房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红霞。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邯郸市邯山区华某大药房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4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2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庞颜玲
书记员:林园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