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朝霞,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临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德芹,河北冀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初增臣,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临西县。
被告:杨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临西县。
被告:常俊波,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临西县。
原告王朝霞与被告初增臣、杨某某、常俊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日立案。原告王朝霞于2018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朝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朝霞撤诉。
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计2050元,由原告王朝霞负担。
审判长 张立国
审判员 商立柱
人民陪审员 张春琳
书记员: 王亚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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