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朝霞,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临西县。
委托代理人:南德芹,河北冀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邢台市临西县人。
被申请人:张伟,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邢台市临西县人。
申请人王朝霞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被申请人名下30万元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张某、张伟的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其价值30万元的财产,期限为一年,查封财产由被申请人张某、张伟负责保管。
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王朝霞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马士彪
书记员:沈洪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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