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勇与被告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王某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与法不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勇撤诉。
案件受理费2,040元,减半收取1,020元,由原告王某勇负担。
审判员:沈月明
书记员:黄 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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