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爱民,河北佳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
原告王某与被告杨某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7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王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王某负担。
审判员 翟涛
书记员: 辛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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