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某社,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宁晋县苏家庄乡浩固村人,现住本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绍静,河北曹绍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李某某(曾用名李国清),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现住河北省河间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王某社为与被申请人李某某(李国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查控冻结被申请人李某某(李国清)46000元的银行账户存款。并已提供价值46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一份,作为保全责任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王某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李某某(李国清)银行存款46000元(冻结期限1年)。
申请费480元由申请人王某社负担,申请人可在已提起的诉讼中,将该申请费追加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沈朝儒
书记员:闫健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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