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安徽省毫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杨雪飞、王伟才,河北乾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被告:廊坊市慧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北旺乡吴堤村。负责人张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喜伟,该公司职员。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廊坊市爱民西道169号学院区集中供热办公楼。负责人张东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英,该公司职员。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谢某某、被告廊坊市慧某工贸有限公司、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谢某某、被告廊坊市慧某工贸有限公司、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审判员 刘秀琴
书记员:刘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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