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张久江(河北定邦律师事务所)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
延旭东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王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久江,河北定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单位住所地:遵化市新立庄村华明路东侧,组织机构代码78408354-4。
代表人:张树国。
委托代理人:延旭东。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财险遵化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史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张久江、被告大地财险遵化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延旭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大地财险遵化支公司签订的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有效,被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交通事故,属于保险事故,被告应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原告主张车辆损失21117元,并提交维修费发票及修理清单,本院予以认定。
原告主张赔偿三者尹晓华3700元,因原告未能证实投保交强险且未能提交证据证实三者损失,故对原告诉请赔偿三者损失不予支持。
综上,被告大地财险遵化支公司应在车辆损失险限额内赔偿21117元。为维护双方当事人的正当、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王某某保险赔偿金21117元;
二、驳回原告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420元,减半收取210元,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大地财险遵化支公司签订的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有效,被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交通事故,属于保险事故,被告应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原告主张车辆损失21117元,并提交维修费发票及修理清单,本院予以认定。
原告主张赔偿三者尹晓华3700元,因原告未能证实投保交强险且未能提交证据证实三者损失,故对原告诉请赔偿三者损失不予支持。
综上,被告大地财险遵化支公司应在车辆损失险限额内赔偿21117元。为维护双方当事人的正当、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王某某保险赔偿金21117元;
二、驳回原告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420元,减半收取210元,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负担。
审判长:史婷
书记员:张红梅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