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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宁、赵汝刚,河北中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4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6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长  扈朝杰 审判员  段红祥 审判员  申素霞

书记员:窦娜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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