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张宁、赵汝刚,河北中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4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6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长 扈朝杰 审判员 段红祥 审判员 申素霞
书记员:窦娜娜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