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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有财与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分公司、张家口市华工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有财,男,1962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赤城县。
委托代理人:郑福祥,河北华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分公司,住所地:张家口经济开发区朝阳西大街钻石南路西17号丰泰风光苑小区5幢3-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013198559839。
负责人:王卫军,经理。
被告:张家口市华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陵园北街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007387262386。
法定代表人韩志刚,董事长。
被告:田振生,男,197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桥东区。
委托代理人:张颖,河北三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浩南,河北三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曲楠,男,1974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桥东区。
委托代理人:王文涛,河北震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有财与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分公司、张家口市华工建设有限公司、田振生、曲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7日立案。原告王有财于2018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有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有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100元,减半收取计4550元,由原告王有财承担。

审判员 闫昊昀

书记员: 赵红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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