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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刘某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桥西区。
委托代理人赵轶,河北辅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是通过原告之子王东相识,被告自称可以帮原告的亲戚到铁路工作,为此原告给了被告16万元,说好办不了退钱。后来被告没有办成,于2014年4月28日被告刘某给原告出具了欠条,写明被告为原告办同事去铁路一事未办成,约定被告于2014年6月1日退原告款160000元。后被告未履约。原告曾起诉,被告刘某对欠原告16万元这事实确认无误,并协议分批还款,被告承诺若未按上述条件给付支付违约金2万元,案件受理费1900元由被告负担,双方就上述约定事项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并签字确认后原告撤诉。但被告未全部履行上述协议。原告再次起诉,请求被告给付欠款11万元并支付违约金2万元。
原告为支持其诉请提供下列证据:2014年4月28日刘某写给王某某的欠条及调解笔录复印件一份。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委托办理工作事宜法律没有对此明确禁止性规定。双方对此进行的书面约定是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刘某对欠原告款一事实确认无误,并协议分批还款,若未按协议给付支付违约金2万元。后被告未全部履行上述协议,原告请求被告给付尚欠款11万元,并支付违约金2万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某某欠款11万元及违约金2万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500元由被告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张增宇 审判员  齐 红 审判员  刘 鹏

书记员:王雅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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