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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石某某等与李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阳原县(未到庭)。原告: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阳原县(未到庭)。委托代理人:张素花,律师河北冀北律师事务所。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胜,经理地址:郑州市。委托代理人:赵海洋,河南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某、石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8日作出(2018)冀0727民初643号民事判决书。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判决书中原告“王有朋”更正为原告“王某某”。

审判员  赵建文

书记员:张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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