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有新
郁印正(河北张舰律师事务所)
赵鹏举
原告王有新。
委托代理人郁印正,河北张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鹏举。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有新与被告赵鹏举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有新撤回起诉。
诉讼费88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有新撤回起诉。
诉讼费8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王建生
书记员:郝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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