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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月香诉深圳市君威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月香
深圳市君威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沈宗铉(黑龙江沈宗铉律师事务所)
贾丽(黑龙江沈宗铉律师事务所)
张世金
段金利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月香。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君威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益田路与福华路交汇卓越时代广场5009C。
法定代表人张朝晖,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沈宗铉,黑龙江沈宗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贾丽,黑龙江沈宗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龙建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西区解放路335号。
法定代表人蔡鲤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世金,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段金利,该公司职工。
原审被告廊坊市汉富领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和平路蓝水湾小区5A别墅。
代表人韩学渊,该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
原审被告蔡鲤泽。
上诉人王月香不服向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向民商初字第2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王月香称:本案诉争合同履行地在北京,且本案的主要当事人均在北京,便利当事人参加诉讼的原则,请求撤销原审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市相关级别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王月香、被上诉人深圳市君威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廊坊市汉富领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原审被告蔡鲤泽均是中龙建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2011年10月26日,原审被告廊坊市汉富领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与原审被告中龙建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蔡鲤泽及上诉人王月香签订《增资协议》和《增资补充协议》。2014年8月1日,被上诉人深圳市君威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将中龙建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汉富领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蔡鲤泽和王月香起诉至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因为原审被告中龙建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所以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王月香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依法应予以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项  、第一百七十一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王月香、被上诉人深圳市君威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廊坊市汉富领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原审被告蔡鲤泽均是中龙建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2011年10月26日,原审被告廊坊市汉富领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与原审被告中龙建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蔡鲤泽及上诉人王月香签订《增资协议》和《增资补充协议》。2014年8月1日,被上诉人深圳市君威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将中龙建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汉富领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蔡鲤泽和王月香起诉至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因为原审被告中龙建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所以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王月香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依法应予以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项  、第一百七十一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审判长:李慧强
审判员:李姝娟
审判员:朴金龙

书记员:韩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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