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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王某某、张金花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徐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栋,河北厚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徐水区。被告:张金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徐水区。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绍兴,河北澜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张金花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9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8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某、张金花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计65元,由王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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