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红菲,山东东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临清市。
被告:吴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临清市。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聊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昌东路109号。
负责人:管瑞岩,该公司经理。
王某某与张某某、吴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8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吴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吴某的起诉。
审判员 郭霞
书记员: 马燕娜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