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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朱某、河北硅谷财产损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洮南市。
委托代理人:邱俊杰,男,56岁,汉族,现住同上。
被告:朱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洮南市。
被告:河北硅谷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广府硅谷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宋利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忠,该公司经理。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朱某、河北硅谷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硅谷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朱某、被告河北硅谷公司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赵立军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70.00元,由原告赵立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牛志英 审判员  张玉辉 审判员  李 斌

书记员:宫文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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